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代理记账会计价格,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代理记账,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0府财0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0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镇江卓一财务以专注、专业、周到为服务宗旨,秉持“以我们的服务使客户感动”的理念。我们公司拥有一支精湛的财税骨干团队,代理记账会计公司,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咨询。
代理记账
特征
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专业代理记账,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镇江卓一财务以专注、专业、周到为服务宗旨,秉持“以我们的服务使客户感动”的理念。我们公司拥有一支精湛的财税骨干团队,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