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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七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应使用与自己体重相匹配的动力伞伞衣,配备无线电双向能动通讯器材。

第二十八条 动力伞飞行时,飞行员必须戴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配带计时表和高度表。必要时还应穿戴防护和救生装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禁止动力伞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三十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员每年由中国航协进行一次年检,审核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水平,并颁发新的证书。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飞行员不得进行除训练飞行以外的任何飞行,待补检合格后,再颁发证书。参加年检的飞行员,应按规定交纳年检费用。

第三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发生事故,按一等:人员死亡;二等:人员重伤,动力伞报废;三等:人员骨1折,动力伞严重损坏的等级标准,动力伞 广告,分别在12小时,24小时,72小时的时限里,由所在俱乐部经上级地方航空运动协会上报中国航协。各地方协会,应对二等以上事故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报中国航协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飞行人员

第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学员、飞行员、飞行教员和飞行技术检查员。动力伞飞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求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航空法规和飞行纪律,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

(三)必须是取得B级以上技术标准的滑翔伞运动员或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的飞机跳伞运动员;

(四)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记录本》。

第十三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章第十二条申所列条件;

(二)完成了动力伞教学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内容和时间,动力伞出租,经理论考试和飞行考试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飞行员参加飞行训练和比赛,特别是执行其它任务飞行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第十四条 动力伞飞行教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三条中所列条件;

(二)经过动力伞理论教学,浙江动力伞,飞行技术教学和教学法的考核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组织实施动力伞教学时,必须携带此证书。没有取得此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动力伞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四条中所列条件;

(二)通过了悬挂滑翔委1员1会技术检查员资格审查;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聘书》。实施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和《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办法:

(一)完成了动力伞训练大纲规定内容和时间的动力伞飞行员,通过所在俱乐部向主管航协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动力伞运动证书申请报名表》

(三)由中国航协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考核,动力伞广告,并在申请报名表上填写考核意见,上报主管省级航协。

(四)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航协批准。暂无地方协会的,可由俱乐部直接上报中国航协批准。

第十七条 申办1证书的动力伞飞行人员,需按规定交纳考核、办1证费用。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六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力伞的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持有中国航协和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联合审查签发的适航证明,产品检测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维护手册。

第二十三条 进口动力伞,必须持有国际权威机构出具的适航证明和检测证明,并经中国航协型号认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进口动力伞的国内代理商,必须到中国航协注册,方可办理经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俱乐部的动力伞,应报省级航协登记注册,并报中国航协备案,暂无地方航协地区的俱乐部,可直接报中国航协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动力伞,不得投入飞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动力伞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应在登记注册时向主管航协声明,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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