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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案卷封面的要求

1、 机关名称。历史曾经存在的过的某一个机关,是历史事实的反映,不能随意改动,应保留原来的名称。

2、 人物职务、称号。不宜改成现代的称呼。

3、 历法和纪元。在案卷封面的编目中,应以公历和公元为标准。如果文件上使用的是其它历法年号,则在公历和公元年份日期之后用括号注明。

4、 文种。历史的文种,如奏、咨、指令、训令等应保留原貌。

郑州中博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秉承“记录历史、传承文明、留存记忆”的档案专业精神,致力于“传统档案数字化、数字资源普及化、档案工作信息化、电子文件档案化”事业。



档案整理类型

①系统排列和编目。在正常条件下,档案室接收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立好的案卷,档案馆接收各机关按照入馆要求整理移交的案卷。档案馆和档案室的整理任务,主要是检查案卷质量,制订馆(室)内分类排列方案,进行案卷和全宗的系统排列以及案卷目录的加工。

②局部调整。对已接收但不完全符合整理要求的案卷,进行必要的部分加工整理;对由于遭受损失、销毁与移出等各种原因致使整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档案,进行新的系统化调整。

③全过程整理。对必须接收和征集的零散档案,进行包括整理工作全部内容的系统化和编目。

郑州中博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集政府、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与档案信息化咨询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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