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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用无烟煤滤 CJ 24.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标准 1988-10-1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过滤用无烟煤滤料。用于工业用水过滤的无烟煤滤料可参照执行。
内容: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过滤用无烟煤滤料。用于工业用水过滤的无烟煤滤料可参照执行。 
    2无烟煤滤料的技术要求
    2.1无烟煤滤料的破碎率和磨损率之和不应大干3%(百分率按质量计,下同)。 
    2.2无烟煤滤料的平均密度一般不小于1.4g/cm3,不大于1.6g/cm3。使用中对平均密度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2.3无烟煤滤料应不含可见泥土、页岩和外来碎屑,滤料的水浸出液应不含有毒物质。含有毒物质。含泥量不应大于4%。密度大于1.8g/cm3的物质含量不应大于8%。
    2.4无烟煤滤料的盐酸可溶率不应大于3.5%。 
    2.5无烟煤滤料的粒径 
    2.5.1用作双层滤料的无烟煤粒径范围为0.8~1.8mm。用作三层滤料的无烟煤粒径范围为0.8~1.6mm。 
    2.5.2在各种粒径范围的无烟煤滤料中,小于指定下限粒径的不应大于3%,大于指定上限粒径的不应大于2%。 
    2.5.3无烟煤滤料的有效粒径和不均匀系数,由使用单位确定。 
    3.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4.1标志 
    4.1.1无烟煤滤料的包装袋上应印字标明产品名称、粒径范围和生产厂名。 
    4.1.2无烟煤滤料的包装袋上应以灰色印字。 
    4.2包装 
    4.2.1无烟煤滤料宜使用耐用织物袋包装运输。 
    4.2.2无烟煤滤料的每袋包装质量为30±0.51Kg。 
    4.3 运输和贮存 
    4.3.1 无烟煤滤料在运输和贮存期间应防止包装袋破损,以免漏失或混入杂物。 
    4.3.2 无烟煤滤料不宜与承托料及其它滤料一起堆放。 
    4.3.3 无烟煤滤料不宜与其它材料一起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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