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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
青岛港
目的港:
林查班
航线:
中国-印度尼西亚
最迟装运日:
11

业务范围
  作为海上公共承运人,早就在国际航运界广泛存在并产生了重要作用,按照国际航运惯例,的经营服务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可以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或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或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全程安排运输事宜,但又不直接经营运输业务。
  2.可以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并承担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责任。
  3.可以以托运人身份向海运承运人或内陆运输承运人订舱或托运货物。
  4.可以与海上或陆上承运人签订运价协议或商定运价,制作和发布自己的运价本,直接向货主收取运费及完成其他服务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5.从事租赁集装箱和拆、拼箱业务。
  6.可以从事货物和集装箱的进出口、清关与单证制作。
  7.承办货物交接。无船承运人根据货主的委托在指定地点接收货物并转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如从内陆运输出口的货物由无船承运人交给指定的海运承运人。
  8.办理仓储出库业务。
  由此可以看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在业务上有所交叉,如清关、报验、承办货物交接、办理存储业务等。这是无船承运人源自货运代理人的客观事实决定的。但运人毕竟又不同与货运代理,他在本质上是承运人。当国际货运代理扩展其业务范围,突破原先的“托运人”范围的业务而承担承运人责任时,此时的国际货运代理事实上已演变为无船承运人。另外当国际货运代理充当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其性质为契约承运人,这与无船承运人充当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一样的,可以认为充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际货运代理也就是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经营活动的特征是“一身兼两职”,“一手托两家”。[30]“一身”即无船承运人本身,“两职”即托运人与承运人身份,这里的“兼”并不是托运人身份与承运人身份的平分秋色。(即不是现代意义上充当合同当事人的货代,一面是托运人,另一面是承运人,这种一身两任,往往会由于责任归属的易于逃避与承担责任能力的低下而引发混乱);这里的“兼”是本质上的承运人与形式上的托运人,形式上的托运人满足了船东揽货承运便利的要求,而本质上的承运人又使得货主的运输风险承担可靠明晰。“一手托两家”这里的“托”并不是**的中介,而是以一个独立法人资格与货主和船东进行商业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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