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⒈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⒉马上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⒈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⒉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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