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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检测机构-南通消防队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复合气瓶检测-盐城消防总队空气呼吸器检测免费充气 气瓶定期检验改进建议措施 目前,我国气瓶定检机构设立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各地质监部门直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另一种为气瓶充装单位内部自设的气瓶专项检验机构。但无论何种形式,气瓶定检机构的设立依据均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该条例是气瓶定检的行政法规,在未作正式修改前,气瓶定检相关各方均必须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地(市)级质监部门,都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气瓶定检监督管理,加强气瓶定检宏观监察,加大气瓶定期检验投入,应以提高气瓶定检率为宏观控制目标,切实保障气瓶运行安全。在目前监察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瓶定检监督管理。如利用相关行业组织的自身特长,为各级质监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并在法规框架内授予一定职权,协助进行气瓶定检监督管理。各地质监部门和各地工业气体协会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具体做法可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咨询。 其次,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法律地位应与重新定位。根据市场化运作要求,气瓶定检单位应作为独立行使气瓶定检职能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地位,而不是某个直接利益单位(如气瓶充装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附设或从属机构。气瓶充装单位,不应作为气瓶定检投资控股人,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自主选择气瓶定检机构并及时送检到期气瓶,按协商价而非政府定价支付气瓶定检所需费用,真正承担起气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不履行送检义务而造成损失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要按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气瓶定检机构的定检行为,迫使其切实履行气瓶定检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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