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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工厂检验

7.2.1  卖方须严格进行工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7.2.2卖方应至少在开始试验前提交所有系统和设备的检验日期、地点及试验或启动步骤流程图和计划,供需方检查及推荐。并参加某些检验和全部试验过程。这些步骤应包含制造商的质量控制计划、特性检查项目和验收标准和规定。

7.2.3工厂检查的范围:

·所有原材料进厂时的品质检测, 以证实其品质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试验

·生产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 包括所有部件的加工质量, 焊接质量检查。

·性能检查包括出力与效率、泄漏等。试验后应提供试验报告。

·出厂前必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7.2.3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需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通知需方。

7.2.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7.3现场开箱检验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需方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卖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检查期间,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支付。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见到的损伤和缺陷将根据由各方同意的维修步骤进行维修并重新检查。

 

7.4  性能验收试验

7.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7.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需方现场。

7.4.3  性能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一个月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需方和卖方协商确定;单台设备的试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4.4  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主持,卖方参加。试验大纲由需方提供,与卖方讨论后确定。如试验在现场进行,卖方要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由卖方提供。

7.4.5  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卖方提供,由需方审查、确认。

7.4.6  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卖方提供,由需方审查、确认。

7.4.7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卖方提供,参加方配合。卖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7.4.8  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本规范书7.4.5和7.4.7及卖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需方承担;在卖方工厂进行,则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

7.4.9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供需双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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