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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目式安全网质量检验和管理办法:(京劳保发字[1989]385号 1989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确保密目式安全网在施工生产中的防护效用,防止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制造、经销、检验和使用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有《工业产品许可证》的密目式安全网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GB 5725~85《密目式安全网》和GB 5726~85《密目式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中有关要求组织生产。我市产品经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检验合格,才准销售。
第四条 销售单位不得经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合格标记的密目式安全网。
第五条 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合格标记的密目式安全网,对购进的密目式安全网要逐张验证,遵照国标GB 5725~85《密目式安全网》中附录A《密目式安全网的使用规则》正确使用。
第六条 每张密目式安全网必须有根据国际GB 5725~85《密目式安全网》中5.1规定逐项标明的标牌。凡无标牌的密目式安全网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密目式安全网的检验
1.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按国际GB 5726~85《密目式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规定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按批量发给合格标记,或宣布报废。
2.采用批量抽样检验的方法,以一百张(含一百张以内)为批量检验单位,每个批量单位抽取一张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再抽取两张作复检。复检仍有一项达不到质量标准,本检验单位全部密目式安全网报废。
3.做复检时,密目式安全网的送检单位必须派负责人到检验现场目睹检验过程,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
4.被确定报废的密目式安全网,刷红色醒目报废标记,不得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每张密目式安全网收取检验费暂定为:新网350元,旧网300元。
第九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的单位,按违反《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处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北京市密目式安全网检验工作责成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89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0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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