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目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Q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 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 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 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 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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