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4.规程中引入新的技术成果:
1) R B I::基于风险的检验与评估;
2) TOFD:无损检测方法---衍射超声检测;
3) 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法(1984-CVDA;GB/T19624-2004)。
5.规程概要
本规程分九章、计九十二条,四个附件。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九个方面的内容;材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管理、定期检验、安全附件等内容。其文本组成有: 1. 总则 共11条
2. 材料 共13条
3. 设计 共24条
4. 制造 共10条
5. 安装改造维修 共4条
6. 使用管理 共14条
7. 定期检验 共8条
8. 安全附件 共6条
9. 附则 共2条
附件 A:关于容器的分类、分级、品种划分;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名牌;
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办法。
本规程集中体现并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各项要求:
对节能减排减耗,提出一系列相关要求;
简化了压力容器分类方法;
引入了风险评估,失效模式,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
突出本质安全思想,调整“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
覆盖《条例》未纳入安监范围的压力容器;
调整了1999版《容规》中不合理与过时规定。
6.名字解释
6.1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八类设备以及这些设备的安全附件;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法规角度明确了特种设备的涵义。即: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后来颁发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又增加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些都是当前归属特种设备的覆盖范围。
6.2特种设备许可相关若干名词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项目的通称;
★特种设备使用:包括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资格等;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机构)及人员资格。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的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
★制造:是指在固定的、封闭的生产场所内,通过一些特定的加工、测试、调试等工序,生产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过程。
6.3压力容器(属承压类特种设备)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条例》第99条界定)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现就TSG R0004—2009的主要条款进行专题解读如下。
1.总 则
1.1经国务院2009年1月14日第 46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549号令,温家宝总理2009年1月24日批准签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实施。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以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础上,分为固定式与移动式压力容器两类,各自制定安全技术监察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不在上述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条款:
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盛装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不在本条适用范围内。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均按本规程监管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
(2)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 ? ? ? ? ? ? ??? 追溯性。
3、零件出炉后转运到指定位置办理交检手续。
六、批量制造的检验要求
1、对批量制造的产品如使用工装
或模具,检验人员首先检查工装模具的尺寸以及外观质量,符合要求后作上图号标识,投入指定的产品使用。
2、生产过程中应做好至少三件的首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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