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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设计寿命使用的压力容器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寿命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寿命,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本规程7.7的规定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6.11  压力容器的采购、停用、过户、移装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停用、过户、移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12  水质要求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应当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6.13  装卸连接装置要求
  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要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2)应当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3)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应当与介质及低温工况相适应。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应当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4)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6.14  应急救援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本 章 小 结
  
   1.明确在用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要求
  
   2.超使用年限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3.对停用、过户、移装、报废压力容器的管理规定
  
   4.增加了装卸连接装置的基本安全和管理要求
  
   5. 制定应急救援予案
  
   6.规定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17项管理要求
 
 
 
 
 7. 定期检验     (共8条款)
   7.1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定检是指在压力容器仃机时进行检验和对安全状况的等级评定(安全状况分为五级)1级最高;并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要求。
  
   7.2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3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6)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见附录B)技术的压力容器,按本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  7.4  定期检验的内容
   1)制定检验方案:责任者: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依据使用情况和失效模式制定;
    2)检验方法:主导方法为宏观检查、壁厚检测、表面无损检测为主;
   3)特定方法:在对压力容器状态分析中,需要进行并应取得必要的检验检测数据作为判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必要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理化检验、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气密性试验等。
  
  7.5  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
  定检中对耐压试验的规定要求:耐压试验用实检试验的方法确定其强度保证和安全使用的可靠性方法,由于压力容器定检是在仃机、仃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只在规程规定的七类情况之一时进行,不能随主观愿望随意进行,并应与使用单位沟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1/2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当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
  
   7.6  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1)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本规程7.7的规定办理;
  (3)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当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 + ? < h ? ? ? ) ? s ? ? ? 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1)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应当装配齐全,紧固妥当;
  (2)试验用压力表应当符合本
规程第8章的有关规定,并且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并且经过校验的压力表,试验用压力表应当安装在被试验压力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3)耐压试验时,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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