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和加快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欧共体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标准化政策。欧共体于1989年由欧洲部长理事会通过一项“全球合格评定”的决议。该决议对建立统一的欧洲认证与检验制度提出了总体方案,包括认证和检验机构的建立、认证的方式、内容和运作等。
“全球合格评定”的决议中规定了几乎全部工业产品建立统一试验和认证的方法导则,重点在安全性方面。其中的许多产品导则允许生产者作合格声明,特别是按欧洲标准进行认证的。如果使用欧洲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认证程序会更复杂,且主要通过第三方进行。
欧共体的产品导则规定,通过认证的产品应贴上CE标志,表示产品符合欧共体指令的要求,也意味着生产者遵守了有效的合格评定程序,这个标志主要供市场检查用。
欧共体规定,凡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的区域内或区域外的产品,只有在满足“欧共体指令”及相应“欧洲协调标准”的要求,并打上所谓“CE”标志后,才予以准入。不过CE标志已不是本来意义上的认证标志,而是为了控制产品的安全性而采取的一种市场准入手段。这种手段采用了“合格评定”的形式。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
CE认证没有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一说,它是根据对不同种类产品的安全要求,划分为三种情况:自我认证、一般测试机构认证和认可的(被指定的)测试机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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