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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字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注册申请,填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国四)和《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五),同时抄送省、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需进行B级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向当地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注册申请,填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和《企业情况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同时抄送当地地(市)质量技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在四十五天内向基本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

制造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属于下列情况之个的单位或机构,不予以受理: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单位;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

其它不符合《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单位。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接到受理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机构,对制造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制造单位应按《规定》、本办法和评审细则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进行初审。

初审由评审机构组织进行,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注册的评审员组成,审查组人员应根据制造音位实际情况派出,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长应由具有五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初审时要全面审查制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专项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的考核、质量体系的建立及运转情况的检查、有关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对质量工作的掌握情况的考核、产品质量情况的检查。评审机构应将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写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产品型式试验地初审结束后进行,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制造单位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型式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制造单位有型式试验条件的,可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收到型式试验申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产品标准进行,非标准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由型式试验机构确定。型式试验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型式试验结果。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委托单位,一份给评审机构,一份报受理机构,一份留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安全注册前,产品已经型式试验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国家级质检中心或已获认可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且有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可认可原有型式试验报告,免做相应的型式试验。

第十七条联审应在初审通过和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审查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组人数不得超过5人,审查组组长由受理机构代表担任。制造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审查工作。

联审应重点审查初审时发现的问是的整改情况,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查并考核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情况。联审结束时,审查组应出具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包括: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审查的品种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的组别、品种所需要的制造单位条件,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对建立了质量体系,管理者代表考核合格,具备应有技术力量,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但质量体系运转中尚存不足的单位,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对不符合(一)或(二)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第十八条对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且制造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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