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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凡2008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且2011年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4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受理、集中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4月1日、6月1日、8月1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受理情况进行定期评审,分批认定。

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需提供企业参保职工证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名单、研发人员名单,未缴社保但在企业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达183天以上的人员要作出说明);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表样见附件4);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8、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是近三年由相关主管机构予以授权;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需提供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
    9、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10、企业近三年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5)及证明材料(如:国内外申请的知识产权、技术合同、技术诀窍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等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1、体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如: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管理章程、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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