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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防爆梁式起重机快办特种设备制造资质以及电梯导轨许可证快速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4.5)、气体灭火系统(4.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4.7)、机械排烟系统(4.8)、挡烟垂壁(4.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4.10)、消防应急广播系统(4.11)、消防电话系统(4.12)、防火分隔设施(4.13)、消防电梯(4.1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4.15)、灭火器的设置(4.16)。

5.2.2  单系统判定时,当A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为0,B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10%,C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30%,则单系统判定为合格。

5.2.3  整体工程判定时,当整体工程所有A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为0,所有B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10%,所有C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

不超过30%,且整体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消防泡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单系统B类不合格项目的存在率不超过10%,则整体工程判为合格。

5.2.4  对于初次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对不合格项目按表4规定的抽样数量加倍抽样进行补充检验。如补充检验合格,则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对于补充检验仍不合格的工程,整改完毕后进入重新检验程序。


                    

                         设备知识培训讲义(容器、换热器、管道、阀门)

------本讲义内容主要摘自“神华煤制油培训教材”                 

                              腾龙芳烃公司工务部曾迎春

                                                                 2007.4

提纲:第1节   压力容器管理基本知识

 第2节   石化厂换热器型号的表示方法

 第3节   高压换热器

 第4节   管壳式换热器经济性

第5节   管  道

第6节   阀门的分类及用途

第7节 阀门产品牌号的表示方法

   附件A、腾龙PX项目设备主要用材

   附件B、腾龙PX项目主要设备规格及制造商

第1节:压力容器管理基本知识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版的适用范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明确规定:

1.《容规》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 下列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时要执行《容规》的规定:

  (1)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容规》还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容规》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5. 《容规》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超高压容器。

   ⑵ 各类气瓶。

   ⑶ 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⑷ 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⑸ 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⑹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⑺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注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二、《容规》中有关压力容器的划分规定:

   《容规》将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注2)

 (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

   (5)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第1条规定的除外):

   (1) 中压容器;

   (2) 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第1条、第2条规定的除外)。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的规定:

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⑴ 第三类压力容器。

    ⑵ 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⑶ 蒸球。

    ⑷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⑸ 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⑹ 医用氧舱。

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4.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⑴ 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⑵ 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⑶ 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⑷ 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⑸ 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⑹ 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⑺ 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⑻ 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⑼ 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⑽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⑴ 压力容器档案卡。    

  ⑵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⑶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⑷ 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⑸ 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⑹ 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⑺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⑻ 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7.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⑴ 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⑵ 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⑶ 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8.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9.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⑴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⑵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⑶ 安全附件失效。

     ⑷ 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⑸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⑹ 过量充装。

     ⑺ 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⑻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⑼ 其他异常情况。

10.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11.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12.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讲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容规》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13.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14.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⑵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⑶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⑷ 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⑸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15.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质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1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四、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规定:

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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