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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控制人员,迅速进行控制抢修设备、防止事故扩大。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工在不能排除故障自救的情况下,应迅速与救援领导小组人员联系,救援人员要以最快速度将受伤者脱离现场,送院抢救放,危险源控制人员,迅速进行控制抢修设备、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分析组,立即展开分析事故原因,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事故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尽快尽早恢复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八、有关规定及要求
1、一切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接到命令后要绝对服从指挥,应无条件赶赴现场。
2、发生事故,做到忙而不乱,有秩序地进行处理事故,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各车间部门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本预案,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参考样板10)岗位管理制度
锅炉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传达并执行国家、省、市和花都区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5、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水质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及《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和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标准,保证向锅炉供给充足的合格水。
2、定时对给水和锅水进行化验分析:
(1)每四小时化验一次给水总硬度、氯根和PH值,根据化验结果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水处理设备的进盐量和正反洗水量;
(2)每四小时至少化验一次锅水的容解氧,根据化验结果相应调整出氧器的蒸汽压力;
(3)每四小时至少化验一次锅水的总碱度、PH值、氯根、磷酸根和蒸汽氯根或总碱度,将结果通知司炉工,并督促其加药或排污;
(4)做好水处理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及物耗等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食盐的保管工作,努力降低盐耗;
(5)锅炉定期停炉检验及检修时,应到现场了解锅内结垢及腐蚀情况,认真做好必要的记录和水垢、腐蚀产物的收集、分析工作,提出进一步提高水处理效果的措施。有关记录和分析资料应存放锅炉技术档案;
(6)参与水处理设备的检修和调试验收工作;
(7)努力学习水质化验操作技术,并对化验数据准确性负责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我厂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监查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得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其基本条件是: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视力正常、听觉无障碍及一切妨碍起重作业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2、应建立压力容器运行记录,操作人员应将每日的运行情况记录(包括维修情况),并签名。
3、在用的压力容器由使用的车间负责管理、检修,原则上每日清扫一次沉积在容器外部的银油污垢。
4、压力容器必须按每次检定的“使用压力”范围使用,严禁超压使用。
5工作中应经常检查压缩机的润滑油是否足够,有否漏油、漏气现象。如发现机器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6开、关机应打开放气阀。使压缩机在无负荷的情况下启动和停机器。
7、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验(安全阀一年一次、压力表半年一次)。
8、技术设备科负责保管每台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并配合车间做好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3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所负责检验)
电梯使用及维修保养制度
1、 电梯是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必须与具有响应资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同时还必须持有市质量监督局发放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2、 我司电梯委托广州市海珠区珠江电梯厂进行保养,维修。
3、 每台电梯每月三次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电梯年审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电梯进行例行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每月月底送交特种设备档案保管人员进行存档备查。
5、 电梯维修所用零配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每次维修后维修人员要在维修保养记录中签名,使用部门要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拒绝验收。
6、 每次维修后,电梯应空载试运行数次。
7、 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所做好电梯的年检工作,并要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才能继续使用。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1. 在开启厅门进入桥厢之前,必须注意桥厢是否停在该层井道内,然后进入桥厢。
2. 开启桥厢内照明灯。
3. 每日开始工作前,先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检查有无故障和运行不正常情况。如发现问题必须报请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严禁带故障运行。
4. 在开启厅门进入桥厢之前,必须注意桥厢是否停在该层井道内,然后进入桥厢。
5. 当厅、桥门未全关闭时,电梯不能启动。
6. 桥门必须在开门区内,方可在桥厢内手扒开门
7. 注意平层准确度有无显著变化。
8. 检查内外电锁是否失效及厅外召唤的信号和桥内指令的执行是否正确。
9. 当电梯运行时,要绝对禁止揩拭、润滑或维修机件(在检修时例外,但要做好安全措施)。
10. 严禁载人,更不准人货混载。电梯在上面,任何人都不准进入底层。如因检修或处理底层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进入机底,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绝对不能冒险作业。
11. 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2. 严禁超载使用。载货应稳妥地安放在桥厢中间,搬运长物时,要捆扎好。
13. 不可用身体或脚来代替操作,更不可利用物体吊在控制开关上或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电梯上下行驶。
14. 严禁在厅、桥门开启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作正常行使。
15. 不允许掀检修、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行使中消除信号之用。
16. 劝告乘客勿依靠桥门。
17. 桥厢顶上部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18. 行使时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应将桥厢停止,再换向启动。
19. 电梯必须由专人操作,凡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动用。
20. 电梯运行时,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要把桥厢降到底层后切断总电源。
21. 电梯运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故障的征兆或声音不正常时,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并报请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不得擅自修理。
22. 每日下班时,要把桥厢降到底层后切断电源,做好清洁工作并关好机门。
空压机安全、保养、操作规程
1:空压机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的专人操作,操作者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必须掌握空气压缩机的结构、性能和特点方可操作。
2:开车前应检查电压是否为380V,润滑油面是否在规定的高度上,用手转动飞轮2—3圈,检查有无卡滞现象,皮带松紧适度,空气滤清气清洁、畅通。
3:清除机器上面及附近一切妨碍工作的物件。
4:顺时针转动减荷阀手轮,以关闭减荷阀,减轻开车时负载。
5:接通电源,按控制柜上的“启动”按钮,运行3分钟左右后再按“运行”按钮。空载运行正常后,反时针缓慢打开减荷阀,使空压机进入负荷运转,校准空气压力在0.5~0.7Mpa。
6:在负荷运转时,查验油池油位、油压,及其它辅助设备是否正常。并判别机器有无异常声响及漏气等不良现象。每天应放出3~4次冷却器和储气罐内之油水沉淀物。
7:停车时先将减荷阀手轮顺时针方向转动,使吸气口关闭后切断电源,停车后应切断冷却水源。打开中间冷却器、二级缸、储气罐、油水分器和后冷却器的放水阀,将油和水放出,放出二级排气管处的压缩空气。
8:在下列情况下应紧急停车:
8.1.曲轴箱、气缸和阀室内有异常的撞击响声时;
8.2.油压突然降低到0.1Mpa以下,空压机温度超过规定值,压力表读数不在规定范围内而又不能调整时。
8.3.空压机有回气和内部漏水情况。
8.4.电动机的温升或额定电流超过允许的最大值时以及电气线路发生火花现象时。
8.5 以上现象紧急停车后,应仔细查明故障原因,并彻底消除后患方可再次开车。
9:重新接线后要检查空压机飞轮转向(面向飞轮应逆时针旋转)。
10:空压机操作工每班对空压机房进行清扫,对辅助设备经常擦拭,对活动部件进行加油,并准确填写本班报表,记下工作情况。
11:空气压缩机每周必须由操作者保养一次,并应检查各部门紧固零件情况,有松脱应紧固。空气压缩机每月进行一次一级保养,并检查1~2次吸排气阀片、弹簧及阀结合螺栓等。空压机的空气滤清器芯每月洗一次,并在上面重新涂清洁润滑油,视情况更换。空压机润滑油应半年更换一次。
12:每年检查一次:
12.1活塞情况,并更换摩擦超过规定值活塞环及刮油环。
12.2气缸镜面良好情况,当有轻微磨损时可小心用油石修磨。
12.3曲拐轴颈及滚珠轴承之良好情况。
12.4清洗一次中间冷却器。
12.5每2年由维修工进行一次空压机的大部分检查,并按检查测量结果,确定修理范围。
13:有定期保养、检查维修、更换零件的应有详细记录。
注:移动空压机的维修保养由华鑫空压机公司负责。
(参考样板11)
特种设备分布图样板
(参考样板12)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帐
(参考样板13)
(参考样板13)
法律法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保证充装安全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气瓶,不得给予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的气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气瓶
予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 ;不得超量充装。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和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销售单位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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