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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燃气聚乙烯管件生产许可证咨询.海南调节阀阀门生产许可证咨询

检测仪器

   除应当满足C17.3.2生产工序需要的检查设备外,至少有以下检测仪器;

   (1)测厚仪1台,铸铁件制造单位的测厚仪应当有铸铁测厚功能;

 (2)测温仪1台。

   C17.4.2  理化检验设备

   C17.4.2.1  铸铜件制造


   应当有材料化学成分分析设备。

   C17.4.2.2  铸铁件、铸钢件制造

   要求见表C-65。

 表C-65  理化检验设备

产品类别

理化检验设备

铸铁

炉前快速金属元素化学成分分析设备,材料试验机,金相分析设备,硬度计2台(台式布氏硬度计1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测厚仪(具有铸铁测厚功能

铸钢件

有能分析碳、硅、锰、硫、磷、铬、钼、镍、钛、钒等16种元素的材质光谱定量分析仪,材料试验机,硬度计2台(1台台式布氏硬度计1台、1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测厚仪

 C17.5  资料和技术文件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需方提供的产品图纸及技术要求;

 (2)有涉及铸造制造过程的流程工艺文件及图卡、各种材料进货检验文件、焊接工艺文件、铸造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产品检验、炉批号编号及标记等作业文件。



 C18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

 C18.1  注册资金和全职员工人数

 要求见表C-66。

 表C-66  注册资金和全职员工人数

许可级别

A

B

注册资金

≧500万元

≧200万元

全职员工人数

≧50人

≧20人

 C18.2  专业人员

 C18.2.1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应当设置工艺、材料、锻造、热处理、理化检验、成品检验、设备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C18.2.2  技术人员

 要求见表C-67。

 表C-67  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

技术人员

比例和专业

许可级别

A

B

占全职员工

人数的比例

≧10%,且不少于6人

≧8%,且不少于3人

人员专业

锻造专业和其他金属材料热加工专业技术人员各1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

至少有1名金属材料热加工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18.2.3  无损检测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1名Ⅱ级超声波检测人员。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至少应当有相应检测项目的Ⅱ级人员各2人项。

 C18.2.4  理化检验人员

 应当至少具有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人员各1人,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人员中至少1人应当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

 C18.2.5  焊接人员

 锻制管件、锻制法兰、阀体锻件的锻坯制造单位至少有1名持证焊接人员,持证项目应当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C18.3  生产条件

 C18.3.1  厂房场地

 要求见表C-68。

 表C-68  厂房建筑面积

许可级别

A

B

建筑面积(㎡)

≧1500

≧800


 C18.3.2  生产工序

 要求见表C-69。

 表C-69  主要生产设备

许可级别

主要生产设备

A

下料设备,有满足制造需要、保证均匀炉温和具有监控炉内温度的加热炉(不得用固体燃料直接加热坯料),锻造设备满足制造需要,1000㎏空气锤,(注:对阀体采用热模锻锻造工艺的,应当具有不小于1000t的热模锻压力机),炉内热处理设备(配有时间温度自动记录装置)满足制造需要,有不锈钢锻件的固溶处理设备,有制作和修理金属模具的相关设备,机械加工设备适用加工力学性能试样的需要,测温仪

B

下料设备(锯床至少1台),有满足制造需要、保证均匀炉温和具有监控炉内温度的加热炉(不得用固体燃料直接加热坯料),锻造设备满足制造需要,400㎏空气锤,(注:对阀体采用热模锻锻造工艺的,应当具有不小于500t的热模锻压力机),炉内热处理设备满足制造需要,不锈钢锻件的固溶处理设备,制作和修理金属模具的相关设备,测温仪

 C18.3.4  工艺装备

 需要且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胎模具和模具,起重设备满足制造需要。

 C18.4  检测手段

 要求见表C-70。

 表C-70  理化检验设备

许可级别

理化检验设备

A

有能力分析碳、硅、锰、硫、磷、铬、钼、镍、钛、钒等16种元素的材质光谱定量分析设备,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硬度计2台(台式布氏硬度计1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金相分析设备1套,有锻造比例的检测手段

B

有满足制造需要的化学成分分析设备,硬度计

 C18.5  资料和技术文件

 有需方提供的产品图纸及技术要求,有锻造制造过程的流程工艺文件及图卡、各种材料进货检验文件、锻造工艺文件、焊接(补焊)工艺文件、热处理工艺文件,产品检验、炉批号编号及标记等作业文件。



 C19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制造专项条件

 C19.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100人。

 C19.2  专业人员

 C19.2.1  技术负责人

 具备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C19.2.2  质量保证工程师

 具备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C19.2.3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设置材料、工艺、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成品检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C19.2.4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占全职员工人数比例应当不小于8%,且不少于10人,应当有压力加工、金属材料、模具设计、机械制造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C19.2.5  无损检测人员

 至少有4名Ⅱ级涡流检测人员

 C19.2.6  理化检验人员

 至少有3名理化检验人员,其中金相检验人员和力学性能试验人员必须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19.3  生产条件

 C19.3.1  厂房场地

 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原材料和成品分别保管在无污染和防潮的专用库房内。

 C19.3.2  生产环境

 生产环境应当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生产工序和工装布置合理,具有专门的检验和实验室。

 C19.3.3  生产工序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制造一般应当有管坯材料验收、锯切、加热、扎管、拉拔、热处理、矫直、酸洗、清洗、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检验、包装、入库等生产工序。若自行生产管坯时,应当有熔铸、挤压或者铸轧以及相应扒皮(铣面)等工序。

 C19.3.4  生产设备

 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有加热炉、扎管机、拉伸机、切管机、矫直机、热处理炉、酸洗锯切机、清洗设备若自行生产管坯时,应当有熔铸、挤压或者铸轧设备、相应扒皮(铣面)设备等。

 C19.3.5  检测手段

 应当根据产品材料验收、工序检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配备理化性能检验及其配套设备,如材料化学成分分析设备,硬度计、材料试验机,金相分析仪器、扩口试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以及与生产配备的相应无损检测设备(如涡流探伤仪)及其配套设备。

 注:其他有色金属管的专项条件另行制定。



 C20  铜及铜合金无缝管制管件制造专项条件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有铜及铜合金无缝管成型加工的无缝管件(如弯头、三通、多通、异径接头等,下同)和焊接加工的有焊缝管件。

 C20.1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40人。

 C20.2  专业人员

 C20.2.1  技术负责人

 具备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C20.2.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设置设计、工艺、材料、成型、焊接、热处理、酸性铳化、清洗、无损检测、成品检验、设备管理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C20.2.3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8%,且不少于6人;应当有压力加工、金属材料、机械加工、焊接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C20.2.4  无损检测人员

 至少有管件产品要求的相应无损检测项目(射线、超声、涡流、渗透等)的Ⅱ级人员各2人。

 C20.2.5  理化检验人员

 至少有从事化学成分分析、金相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的2名理化检验人员,其中至少1名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

 C20.2.6  焊接人员

 持证焊接人员不少于2名,并且能够和制作相适应。

 C20.3  生产条件

 C20.3.1  厂房场地

 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原材料和成品分别保管在具有防潮(湿度控制)、防尘设施的专用库房内。

 C20.3.2  生产工序

 应当有管坯材料验收、剪板(或锯切)下料、成型、整形、焊接、热处理、酸洗和钝化、清洗、无损检测、标识、包装、入库等工序。

 C20.3.3  生产设备

 应当有锯床(剪床)、弯管机、弯头机、扩径(缩径)机、冲床、液压机、倒角机、打毛刺机、加热炉、焊接设备、酸洗和钝化设备、车床、钻床等。

 C20.3.4  工艺装备

 应当有弯管模具、胀管模具、胀(缩)径模具、三通(多通)成型模具、焊接夹具、酸洗和钝化挂具等。

 C20.3.5  检测手段

 除管件产品要求的相应无损检测项目的检测仪器(如射线、超声、涡流、渗透等设备)之外,还应当有化学成分分析设备、光谱仪、分光光度计、金相分析仪器、小负荷维氏硬度计、表面洛氏硬度计、超声测厚仪、便携式红外测温仪以及相应规格的耐压试验设备、气密试验设备等。

 注:其他有色金属管件的专项条件另行制定。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安全注册工作,加强综合管理,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现颁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

   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年1月7日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造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规定》所属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按受安全注册。

   第三条  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授权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制造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撤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停止使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和撤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向全国公布。

   第四条  获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制造单位条件


   第五条 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

   (三)拥有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装备;

   (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注册范围内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造单位职工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各类制造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元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术人员分工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其中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造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存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

   (二)产品有承压烛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辅助设备及烘干、保温设备和焊材专用库存房。

   (三)应拥有适应生产需要的铸造、锻造、机械加工、冷热成型、热处理等设备和工装;

   (四)要求产品在厂内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或其它安全性能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由制造单位进行原材料、产品无损检测和理化试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

   (六)应有产品质量技术档案长期保管的条件;

   (七)生产特种管道元件的,应有所需的专用设备。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完成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并负责进行影响安全质量的主要项目的检验工作。需要外协的零部件、生产工序或检验工作应与协作单位签定协作合同,在协作合同中提出质量控制要求及验收要求(必须有提供符合制造单位质量控制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的要求)。在签定外协事同前,应对协作单位进行评价和认可,保存好评价与认可记录。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外协单位名录,并将该名录纳入质量手册。在生产中,要对外协单位定期评价。外协单位的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第九条  制造单位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专项条件。专项条件在安全注册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条  制造单位应做好元件制造质量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貌岸然元件制造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参照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制造单位的元件制造质量管理必须由最高管理者领导,最高管理者授权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审查过程中接受考核。

 制造单位必须编写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表格和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对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和检验过程制定控制措施。

   第三章  注 册 程 序

   第十二条  安全注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产品形式试验、联审、审核批准、发证及通知。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分为A级和B级(级别划分方法见附件一)。需进行A级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注册申请,填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和《企业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五),同时抄送省、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需进行B级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应向当地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注册申请,填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和《企业情况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同时抄送当地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在四十五天内向基本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制造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机构,不予以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三)从事压力管道检验产单位;

 (四)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及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证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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